【案例】某道路周辺球化 BT 项目工程造价鉴定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某道路周辺球化 BT 项目工程造价鉴定

一、基本情况

排由请人某房地产公可 BT 投贤建设的某区六线道路及周绿化 BT 项目工程于2009年日正式开工,2009平)月30日,仲裁甲请人接到被申请人某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绿化工程与“四踏以道的京观效果相有根本的差距,要求进行重新造坡,苗木的品种該调整方案原则上参点四路改造的绿化方案及效果。”同日,在被申请人公司会议了“关于区六线及周辺绿化工程重大调整的会议”,会议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于2009年3月14:00开始全面得 L ,开请相天単位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签字后做退场处理。由ル大重大变更,造成了甲请人在2009年3月10日至3月30日期间的工程费用损失和因苗木退成的费用损失,当事人双方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上述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同意将这部分费用送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鉴定范围: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区六线道路及周边绿化 BT 项目工程” BT 投资建设补在协议书第2页第二条中约定的内容,即仲裁申请人出的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30日的工程费用以及相关的苗木退场造成的费用损失。

工程施工时间:第一次苗木种植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30日;确定停工后,将部分苗木移植到某静苑苗圃,该部分苗木移植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至4月25日;其余苗木移植回原苗圃,移植完成时间为2009年7月中旬。

送鉴金额:仲裁申请人针对本次鉴定的报送金额为7319425.00元。

二、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某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2012)仲案字第225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IT212-2003)、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4修正)、《某市城市绿化广场和新改扩建道路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净与本次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分析(或计算)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资料(详见质证记录);2004

0リ年某省园林绿化 T 程定额及其配套的定额解释、相关文件,其他与本次鉴定相关的资

料。

三、鉴定过程及分析

(一)鉴定过程:

1、接受仲裁委的委托,接收与工程相关的证据材料。2.成立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3。公司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拍照,然后转交给项目负责工程师开展实质性工作。4.对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鉴定资料进行熟悉。

5.根据收集的鉴定资料,对本工程进行初步计算工程量。

6.进行工程量上机套取初步费用,出初步鉴定意见。向争议双方提供鉴定报告初稿,告知其需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7.根据当事人对鉴定初稿提出的书面意见,复核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计算的准确性、适用的规范等是否正确合理,对初步鉴定报告据实进行调整,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二)鉴定分析:

在鉴定中采用的鉴定方法为:依据建设单位和投资单位双方签订的“某道路周边绿化 BT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本工程造价按2004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其配套文件和《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计算。

四、鉴定意见

“某道路周边绿化 BT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仲裁申请人申请金额为7319425.00元,经鉴定,该工程造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可确定的造价意见:

2009年3月10日至3月30日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费用:3805132.22元;(二)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意见:该部分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不含苗木死亡费用):2213494.37元;该部分金额由于仲裁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失的责任有争议,因此该部分金额应由仲裁委裁定各方的责任并进行金额的比例划分。

2.因苗木退场导致反季节栽植而引起的苗木死亡损失费用区间:207450.11~545118.14元。该部分金额是参照各地在反季节期间对栽植苗木采取一定养护措施后的苗木死亡率调查情况并结台我们的工作经验做出的估算范围,仅供仲裁委参考,造成损失的责任也由仲裁委进行裁定。

以上两部分费用合计总价为:6226076.70~6563744.73元[不含下面特殊说明中第(七)

条中所述的仲裁申请人未报送的项目费用]。

五、特殊说明

)由于本次鉴定的工程内容已全部挖除,现场根本看不到原来的种植情况了,因此本次鉴壮行现场查勘的栓序,已种植苗术的工程量根据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收方单进行计算。)关于绿化养护费用的计算:由于苗木的养护费用在2004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中缺经咨询某省造价站定额解释人员,苗木养护费用可借用2009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中相应定额和与之配套的文件执行。

)本工程人工费调整情况:套用2004年、2009年某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的部分人工费,越系数执行某建价发(2008J37号文和[2009]13号文。

(四)关于苗术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包括苗木的起挖、移栽、养护和反季节栽植死亡损失费用等):当事人双方对苗术退场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分歧。在送鉴资料“关于区六线道路绿化工程重设计变更情况说明”中,甲请人在说明中的表述为:“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公司根据建发公司指示,将已完成的90%的苗术(草坪除外)部分送至某静苑苗圃(有合同依据),剩余移栽回順苗圃,移栽工作直至7月中旬完毕,由于气温较高,刚移栽苗木再进行二次移栽对还未发根植株撮伤很大,经我方施工单位苗圃三个月余的加强养护,仍有超过30%的苗木死亡。”而被申请人代表签署的意见为:“情况属实,移栽苗木死亡率及金额请相关部门核实,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被申请人代表的签署意见,说明苗木的退场和移栽以及反季节栽植和养护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在鉴定中将苗木退场引起的损失费用全部计算出来,而双方的责任大小由仲裁委进行裁决(该部分费用体现为鉴定意见中第二部分的第1条)。

(五)关于苗木反季节栽植死亡率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双方当时没有任何协商资料,也未对死亡苗木进行收方确认,都同意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鉴定,但事实上我单位也无法对死亡率进行准确界定,因为对于反季节栽植的苗木死亡率来说,没有任何规范规定,死亡率高低也同当时的养护手段及苗木品种有很大关系。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我公司对苗木死亡率采用的鉴定方法为:参照各地在反季节期间对栽植苗木采取一定养护措砸后的苗木死亡率调查情况并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苗木死亡率这部分费用给出一个估算价格区间供仲裁委员会进行参考(该部分费用体现为鉴定意见中第二部分的第2条)。

2.我公司在估算苗木反季节栽植的死亡率时,已经扣除了在正常季节施工情况下应由施工方承担的5%的死亡率风险。

(六)关于申请人放弃部分费用的情况说明:从送鉴资料当中的 BT 投资建设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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