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独立鉴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02-03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独立鉴定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保障地位,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与其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除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监督管理外,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接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鉴定人员意见独立,鉴定人员根据证据材料专门指示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多人参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注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5、正确理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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