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环节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环节犯罪

(1)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赂;

(2)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

(4)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

(5)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

(6)承包方以“飞过海”的方式,经他人介绍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不同方式的贿赂。

招标投标环节。

(1)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

(2)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

(3)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而进行贿赂行为;

(5)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从中进行不法交易;

(6)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忽视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随意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7)内外勾结、非法兜售承包权,从而收受贿赂;

(8)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中,行贿受贿犯罪占绝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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