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南省工程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海南省工程受贿罪2019年6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黄英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至2018年,黄英玲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0.8万元。我原本有着一个非常好的职业、地位和前程,但由于把握不住自己,挡不住金钱的诱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沦为阶下囚,真是追悔莫及!很早以前就听过这么一句经典的话——贪婪的灵感一经演变成行动,便如水银泻地般再难收回了。

被判刑入狱后,我愈发感到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记得在为官之初,我就告诫自己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党规党纪。但后来,我却经不住别人一而再、再而三有目的的“送礼”。我刚开始走上领导岗位时,有一些人通过别人找到了我,让我给他们办事并给我很多“好处”。面对这些不安好心的人,当时我还没有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总是会拒绝他们的请客送礼。但是随着荣誉、地位的变化,我的思想也开始发生改变,特别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我的思想斗争中占据了上风。2014年8月,不法包工头杨某盯上了我,我帮他疏通了关系,他承包了两个村的道路硬化工程。不久,杨某在我住的楼下送给我2万元。从那时起,我就这样被金钱俘虏了。这是我第一次收人的钱,从此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也曾在这条不归路上挣扎过,想就此收手,摆脱杨某的纠缠,脱离犯罪,希望能够恢复自我,重新生活,不再受任何人的摆布。但出乎我意料的是,不但杨某没能摆脱,又有个刘老板也来讨好我,让给他承揽工程,也许,他看中了我那早已不复存在的廉洁,开始对我实行金钱利诱。加之我本身的意志力不强,又一次次被拖到了犯罪的深渊,以至于越陷越深,到最后不能自拔。回顾任五指山市民宗局局长、市妇联主席期间,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扶贫公共工程、种苗采购等项目中,为那些老板商人们谋取利益,最终栽倒在扶贫工程项目上。我非法收受3名商人财物13次,共计40.8万元。我的堕落,是因为自己的不坚持,于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找我并“投我所好”。

虽然我也曾推辞过,但在他们的坚持下,我便暗示自己:反正是他们个人的钱,他们愿意送,又不影响别人。因此,我也越来越理所当然,开始心安理得地接受别人的“好意”。但实际上,那些送钱给我的人,都是盯上了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都是希望我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们捞取好处。每当我收受别人一笔钱,就完成一次肮脏的权钱交易。比如杨某、刘某等人之所以送给我钱,是因为我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了帮助,是因为我利用职权给他介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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