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方面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方面受贿罪

被告人:王xx;辩护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xx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xx市原副市长王xx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xx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2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酌情给予处罚。

【案情】浙江某住建委主任王某受贿罪,成功无罪辩护案;

报告人:李xx;辩护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万余元、美元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薄连根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项目,最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5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庭审中,辩护人为被告人提出了从轻辩护的意见,得到法庭认可。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共犯类型;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刑标准;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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