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因建设中成合同是指是一种特殊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成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用拒绝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对减少工程价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修复的,则不得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7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20条,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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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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