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11-17

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5年3月16日

39,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一)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属于为公益目的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四)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五)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购登记,或者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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