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11-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然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6日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已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过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过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婷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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