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06

四,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7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参考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25.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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