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质证

发布时间:2021-11-06
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质证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讲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制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24.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6,如何组织对建设工程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由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范围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的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鉴定人员与预防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的公正性的;
(2)鉴定人员未实际参与鉴定,尽在鉴定报告上署名的;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4)其他不应采信的情形。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