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部分免除

发布时间:2021-11-02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部分免除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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