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质保金条款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1-01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质保金条款

【参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日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的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12月25日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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