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1-01

工程质量质保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留,专门用于保障维修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保证金各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及返还起始时间的计算上,对于返还期限及起始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考虑到质保金系在工程保修期,为保障工程质量提供一种金钱担保,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进入工程保修期的期限范围,顾村工程竣工之日验收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质保金条款

【参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日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的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12月25日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返还质保金的期限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返还保证。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疑义,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的十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定低限期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3,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两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从没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1月30日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了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关联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证金和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金和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间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两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期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继发博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两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

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保证金是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层缺陷责任期两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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