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1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参考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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