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