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30

施工单位与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