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多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进行施工。如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应与实际施工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在保修期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五,施工单位与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施工单位已挂靠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七,施工单位对质量责任的过错责任情形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施工单位的返修责任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九,建设工程各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及起算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约定保修期低于国家规定的效力
【参考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5、3、16》
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十一,施工单位的保证金制度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持。
十二,缺陷责任期的计算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