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30

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并非完全由承包人造成,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的行为亦会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商,要求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等,因此,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负有相应的责任,对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相应的质量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材料商

【裁判依据】

《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三、建设单位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四、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原始资料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五、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应当合格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

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裁判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八、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不得使用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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