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建设单位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