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确定性

发布时间:2021-10-21

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确定性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19.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后,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债务,原告依据欠条起诉,被告主张该欠条中确认数额并非实际的工程款数额,要求确认欠条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2..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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