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合同约定明确的结算

发布时间:2021-10-21

合同约定明确的结算

【裁判依据】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013年9月1日

第32条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包干价结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

   (1)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2)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年6月28日

第五条 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审价或者审计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进行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判决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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