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发布时间:2021-10-16
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1)  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2) 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 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 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123.5  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

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 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 审价鉴定的范围;

(3) 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 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必要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1条的规定,聘请具有造价咨询专业资格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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