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
97.1 一般注意事项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和发包工程是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律师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招投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标底、商务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
97.2 律师对招标文件标底进行审查时应注意:
(1) 标底编制的依据及其合法性,标底不得低于成本价;
(2) 施工图预算组的三要素:工程量计算规则,单价组成依据(定额价、市场价、中准价),费率适用标准及合理性;
(3) 投标价的下浮率幅度,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测定。
97.3 律师对投标文件中商务标进行审查时应注意:
(1) 施工范围与预算的一致性,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子目有无疏漏;
(2) 合同价款组成方式即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应约定造价调整方式和条件,成本价的含义或标准;
(3) 涉及增加工程造价或核减工程造价经济签证的程序、权限、时效;
(4) 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的程序、方法、依据、时效;
(5) 涉及节约工程造价的施工方法的优化及合理化建议的审核、认定程序和奖励方法。
(6) 质量奖标准、计算方法及确认的程序。
97.4 律师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进行审查时应注意:
(1) 涉及工程造价的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2) 技术规范标准;
(3) 节省造价的施工方法的依据;
(4) 材料、设备、设施选用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