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16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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