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16

开工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竣工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求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发包人报送,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如果发包人对建设项目需进行阶段验收,且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各阶段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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