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1-10-16

建设工程工期管理

第62条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

62.1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可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62.2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全面组织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 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2) 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3)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5) 冬、雨季施工措施;

(6)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减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62.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1) 承包人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人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定。

(3) 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机构报送发包人。

(4) 承包人应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2)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项目总监签认。

62.4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施工组织体系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2) 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特别是要对场区的道路、防洪排水、器材存放、给水及供电、砼供应及主要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予以重视。

(3) 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判断它们可能在施工中对质量与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深基础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有无保证,主体建筑物完成后是否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沉降,影响建筑物的综合质量;现场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影响,有无应对方案及有针对性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等。

(4) 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于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有无针对性措施及预控的方法;对于有害气候条件,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62.5  工程进度计划,是以分部工程作为施工项目划分对象,控制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分部之间相互配合、搭接关系的一种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核要点:

(1) 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 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 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尽量提前建设可供施工使用的永久性工程;急需和关键的工程先施工。

(4)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5)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的划分的粗细程度,一般应细到分项工程或更具体。

(6) 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施工的时间以及搭接关系是否合理。

(7) 主导工程是否连续施工。

(8) 施工平面各空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9) 劳动力、材料、机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第63条  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开工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竣工日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求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发包人报送,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如果发包人对建设项目需进行阶段验收,且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各阶段工期。

第64条  工期延期

64.1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发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证据:

(1) 承包人负责图纸设计的,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2) 承包人未按约定进行施工准备,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 承包人未按约定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

(4) 承包人未按约定或发包人在通知中确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5) 承包人未按约定执行发包人及工程师指令,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6)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7) 不可抗力;

(8)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

(9)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10)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1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64.2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的。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第283条和第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第65条  停工期间的确认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书面的形式提出。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应收集、固定暂停和恢复施工的证据材料。

第66条  逾期竣工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