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适格性

发布时间:2021-10-15

合同主体适格性

第41条  建设工程主体的共性特点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主体适格性各不相同,律师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共性的审查要点:

(1) 合同主体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2) 是否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已得到合法授权。

(3) 是否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资质,是依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额、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开发或建设的工程等因素对企业的综合评定。建筑企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 律师应当提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①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

② 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

第42条  建设工程主体适格性的具体审查

建设工程合同各主体适格性的具体审查内容参见本指引第五章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