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
40.1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并代表其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控制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
40.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
①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a.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b.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c.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d.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e.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f.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g.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②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0.3 律师可以结合委托人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监理合同。
40.4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1) 监理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任务。
(2) 国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监理企业,并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在我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3) 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发包人不得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委托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4) 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人不得:
① 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② 将工程监理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将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委托给其他人。
③ 在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人。
④ 监理人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其他被监理人存在任何利益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