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1-09-11

第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封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4条,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317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的艺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述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一元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述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3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322条,上述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第336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离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知识点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期限应当以每个有上述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己的上诉期限内上诉,只有在所有有上述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其他有上述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未满之时,一方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虽已届满,判决,裁定对其亦不生效。

在共同诉讼中,有两种情况。其一,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以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以各自的起算日期计算。随超过上述期限便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对其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上诉以后,二审法院的判决对其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述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0条,一审宣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提出上诉状】上述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人参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8条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70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4条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33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述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326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第二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329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330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331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33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334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第335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336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离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知识点

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首先,本项应予本款第(二)项结合起来理解,在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只有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和发回重审之间选择。基本事实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既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的事实。其次,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能够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当首先考虑查清事实后改判;再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二审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73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7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33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第339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知识点

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口头提出,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都需要在判决,裁定,宣告之前提出,因为判决,裁定,易经人民法院宣告,上述人变丧失撤诉权。

当事人撤回上诉,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上述权利,不得再上诉。这与起诉的撤诉不同,起诉后撤诉的,还可以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74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8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341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342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对"关于民诉法第176条延长期限"问题的答复

对“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延长期限”问题的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二审立案之日为2014年5月28日,审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届满日期在2014年8月28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果节假日在期间中间,则节假日不予扣除。

附: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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