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发布时间:2021-08-31

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审计属于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一种行政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造成影响,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或者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未作约定或者无效,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合同的签订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改变当事人的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由为合同法的精神也违背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在当事人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而不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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