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因施工方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否予以支持?

发布时间:2021-08-31

业主方因施工方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否予以支持?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即便合同无效应人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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