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的拘束力?

发布时间:2021-08-31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的拘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2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当事人已经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再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以无必要,不应准许。

结算协议是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结算协议被撤销的再无其他证明涉案工程价款时,一方申请对准备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