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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3

制作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判决。将判决的内容一规定的格式制成的法律文书,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或者改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定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的种类,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是否出庭,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2.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判决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判决结果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判决书的重要内容。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可以非常明确地知道纠纷的处理结果。

除了判决结果,判决理由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判决书不但要让当事人知道判决结果是什么?还要说明为什么作出该判决?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践中,有些判决书着重写明判决结果,没有,或者很少说明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容易引发当事人质疑判决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最终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修改后的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作出判决的理由,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提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判决书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审理的案件的种类,案由一般是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划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都应当按照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如实载明。被告提出反诉的,也应一并表述。

(2)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书所表述的这一内容,通常称为理由部分,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它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分明争议双方的责任,表明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意见,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两项重要内容,对解决纠纷起着关键作用。在事实认定方面,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过程后,对于哪些事实予以认定采信,哪些事实不予认定采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都要作出说明,还要针对当事人对争议的焦点,说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理由,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尊重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回应当事人争议,增强人民法院判决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在适用法律方面,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适用的法律”,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对适用法律的理由也要做出说明。判决书应当明确该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让当事人明白作出该判决的标准。适用哪些法律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有时针对同一个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因此,在有的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没有争议,而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却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在认定相关事实后,直接引用相关法条作出判决,而不说明适用该条文的依据,体现不出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说明,缺乏说明力。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不仅要写明认定事实的理由,还应当写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判决书应当写明适用法律的理由的规定,完善关于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内容,有利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辨法析理,更好地让当事人知悉作出该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高裁判质量。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对案件争议解决的内容,通常称为判决主文。判决主文要明确具体,有执行内容的主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判决归还某种物品,应当将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归还的时间等表述清楚。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由哪一方负担,或者如何分担。

(4)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在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当写明上诉的期限手续和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可以写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xx份,上述于xx人民法院。

除上述内容外,在判决书的开端,应当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她们的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的正文下面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注明作出判决书的日期。

3.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民事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要讲求规范和质量。不能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也不能无地放失,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诉争焦点展开;更不能出现引用法条错误、错漏字等严重的低级错误。一般来说,制作民事判决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依照本条规定的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框架制作,不应随意变动。

(2)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项,采取诉前诉中的保全措施等。

(3)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辩法析理,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要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

(4)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

“辨法析理,胜败皆明”。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详尽的阐述裁判的理由,不仅应当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和对法律的适用阐述理由,才能让当事人认可。

(5)要加强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案件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简繁得当;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达,对外不宜公开。

最后,司法的尊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确保判决书的质量,就要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严把文字质量关,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应有的错误,这样民事判决的庄严和权威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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