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重复起诉
笔者在2016年在山东济南市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如下,山东济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要开发一个小区,后来济宁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工程,真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价款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发生就发生,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施工企业向济南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工程价款。
由于第一次起诉条件,不具备立案登记的条件,经过材料补充,又不符合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后,又进行二次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护树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弱势判断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及标准。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观方面,当事人相同,无论形式上当事人还是正当当事人,都要承受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的,既判力约束,不能就相同的诉讼标的或者审理对象再次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性的当事人包括:通常当事人、诉讼担当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的继承人、为当事人或者继承人占有请求权的标的物人、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方面,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成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简便易行,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使用的判断标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后诉中的诉讼地位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例如,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激素,甲方否认所欠工程价款,两宿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二,在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后诉提起以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的,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施工合同有效,乙有起诉甲,求确认合同无效,构成一事不再理。
三,一般而言,给付支付中隐含确认支付的内容,如果甲起诉要求乙法律关系进行工程款给付,乙又起诉甲施工合同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