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意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就,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黑01民初xx号,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一、关于260万元补贴款;
1、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按照时间点完成四项工作后,被告支付给原告260万补偿款,该款项是附条件的款项,由于在该节点原告没有完成约定的任务,因此条件没有成就,260万支付条件不成立。(详见补充协议页行)。
2、关于260万补贴款问题,原告已经在(2019)黑01民初1412号案件的审理中主张过,由于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被审理该案的贵院的法官依法当庭否认,并记录在庭审笔录。原告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该主张,是对本案法官的严重藐视,是严重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
二、关于400万水电安装工程款问题;
1、对该部分主张,原告没有提供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是单方捏造的事实。
2、原告没有该部分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不合格是不能获取工程价款的。
3、消防工程不是原告施工,是由其他人施工(详见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原告的关于400万水电安装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600万其他工程款问题;
1、原告对该部分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完全是主观臆断,故意捏造提起的虚假诉讼,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2、原告提出的土方配合费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3、原告提出600万其他工程款的主张,是故意捏造的,事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严重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被告保留追究期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原告故意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提高审级,扰乱司法秩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辩人(被告):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0日
附:
1、补充协议;
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
3、(2019)黑01民初1412号案庭审笔录(在贵院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