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

发布时间:2021-02-04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份或者股份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的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右边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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