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17

执行异议案件指南

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登记立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执行异议书3份。

二、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法人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件(组织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委托他人代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供(1)律所函;(2)律师证及复印件(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或代为律师立案)。

受托人为近亲属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本及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受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供(1)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会保险资料(或劳动局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工作证或上岗证及复印件)。

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提供(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复印件;(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3)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社区、单位推荐材料;(3)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供(1)身份证及复印件;(2)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材料。

三、执行裁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1份。

四、相关证据材料(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异议的证据材料)。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接收诉讼材料收据(窗口法官提供)。

注: 变更执行主体、追加被执行人参照本指南提供材料。

执行异议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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