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6-17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

“执行风险”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因而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一、诉前或诉讼中未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为保证打赢官司后能够执行兑现,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未能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能存在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民事权益的风险。

二、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风险

如申请人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或者存在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以及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等情形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间申请的,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四、不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和配合执行的风险

申请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务实现。否则,将致使债权迟延实现、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五、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承担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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