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发布时间:2021-01-19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发布时间:2016-09-2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的,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用。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不使用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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