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0104民初1634号
原告:江苏鹏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周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真,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裕滔,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9664室(上海横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茹任杰,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鹏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鹏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鹏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鹏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俭蓉
书 记 员 金 雯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