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0117民初4242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0117民初4242号

原告:徐州乐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舜淮府第商住楼A#-2-911。

法定代表人:朱安灰,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惠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熹,负责人。

原告徐州乐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惠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因原告徐州乐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乐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书  记  员 陆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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