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

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案件受理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来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接待室与举报科各指派1名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共同接待,填写《来访登记表》,问明情况,告知其权利义务及对反映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手印。

接待后,由员额检察官提出拟办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来访登记表》、接谈笔录等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分转本院举报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接受投案自首事项,由控告申诉接待室与举报科各指派1名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共同接待,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接待;接待人员(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制作自首笔录,自首笔录应当由自首人签名、捺手印。

员额检察官要了解自首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动机及自首原因等,并告知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等候处理期间不得串供和毁灭证据等。

接受自首后,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批权限,立即将自首人及自首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相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受理申请诉讼监督事项,申请人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到相应的接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应当进行程序性审查,告知申请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审查,认为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办案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赔偿复议和赔偿监督事项,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分别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表》、《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和《受理赔偿复议申请登记表》。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做好案件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做好申请人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

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事项,分别制作《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将申请监督材料和相关证据及《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副本(副本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份数)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随案移送《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

对下级院民事、行政不支持监督决定不服申请复查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受,并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下级院管辖的诉讼监督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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