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民行检务须知

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民行检务须知

1、负责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

2、负责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负责制定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计划、细则和规定。

4、负责办理下级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5、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6、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责。

7、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8、负责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9、负责督办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办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出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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