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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