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1-01-11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李xx,王xx,杨xx。xx市xx区向阳路89号,0xx-8189013

二,xx市人民检察院:陶xx,马xx,xx市xx区xx街5357号。0xx-3011066。

三,xx市人民法院:韩xx,陈xx。xx市xx都路71号。新华东路五号。0xx-6213162。

四,xx市人民检察院:王xx,付xx。xx市xx路77号。0xx-3012300,3012371。

王xx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4778号xx楼一单元1134室;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电话:1xxxx06389。

犯罪嫌疑人:王xx,男,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法官;

犯罪嫌疑人王xx有以下涉案事实和行为:涉嫌枉法裁判罪报案材料

在报案人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徇私舞弊与对方及对方律师串通伪造证据;

王xx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诉讼代理人丁xx律师,违法串通,违法的制造大量(10多个)伪证,并且将这些伪证私下塞入本案的案卷中(报案人在调取法庭笔录时发现),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法庭质证,并以此伪证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并作出枉法裁判,性质十分恶劣。

二、对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进行法庭出示,不进行质证,枉法裁判

王xx完全不按照合同的约定,随意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完全按着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伪造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王xx把伪造的证据不仅私自塞入卷宗而且还把这些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不进行公开质证,恶劣地进行枉法裁判。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严重的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给人民法院抹黑。

三、歪曲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王xx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认定和采纳证据,而是枉法随意地采用了xx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对案件进行了枉法裁判。

该证明只是建议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工人工资,该建议对报案人与对方当事人(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没有约束力。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能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王xx,没有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只是违法的认定对方提供的不切合实际的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歪曲事实,强行作出错误的判决。

四、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王xx,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在适用法律方面,竟然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进行裁判,肆无忌惮,藐视法律,因为本案从来没有出现缺席判决的情形。

另外,王xx还对报案人申请调取证据不予调取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遗漏报案人的诉讼请求;篡改庭审笔录;在案件极其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简易程序等违法行为。

由于犯罪嫌疑人王xx的枉法行为,给司法环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人民公务员的形象,给报案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报案,要求如下:

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追究王xx涉嫌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保留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对王xx枉法裁判的案件进行再审。

报案人将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手段,逐级对王xx进行举报和控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报案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果负责调查处理的接待及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懒政,呆政,不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帮人将追究其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一、山东省委,xx市委,xxx市委,二、 山东省人大,xx市人大,xxx市人大;三、山东省监察委,xx市纪委,xx市监察委,山东省检察院;xx市检察院,xxx市检察院;四、山东省法院,xx市中级法院,xxx市法院;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xx,电话:1xxxxxxx389。2021年1月10日。
后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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