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抗诉申请书(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山东省

发布时间:2021-01-11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补充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胜利大街4778号xx楼1单元1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6389。

被申请人: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xxxxxx07178。

抗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xx民终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抗诉人已向贵院申请抗诉,并已受理,现就有关抗诉理由,既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三)做如下补充,供提请抗诉时参考:

一、《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因为原判决依据被告提供的xxx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做出的,该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法和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

原审判决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以此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所以说原审裁判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例如,木工赵xxx与申请人已经结算完毕,但又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多要了20多万元,二审法官没有对其进行纠正(详见二审判决书第八页上数第十行)。

又如,一审(2019年8月19日)笔录第六页上数第六行,证人杨xxx证明是被申请人找他干活,杨xxx的工资理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但一审法院还是错误的判决由申请人支付。

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审法官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律师,违法串通,妨碍诉讼,将伪造的证据(申请人在调取法庭笔录时发现)非法塞入本案卷中,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没有进行公开质证(庭审笔录没有),但却以该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例如其中的伪证之一,木工,赵xxx与被申请人串通伪造并塞进案件卷宗中的65号楼木工人工费(两份伪证共5.3万元)的证据,该事实是不存在的。因为申请人只对65号楼的基础垫层进行了施工,根本没有木工活,更谈不上木工人工费,可以看出他们合伙串通伪造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虚假的。

申请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王xxx证实(电话录音)xxx市法院一个庭长,伙同本案法官及被申请人和代理律师,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串通。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官与律师、当事人、证人串通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一审法官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律师串通,塞进案件卷宗的,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

四、《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建筑面积的材料,申请进行鉴定,原审法院都未进行。

五、《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判决依照《民法总则》第11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进行判决,是典型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行为。因为申请人没有缺席判决的情形。

原审判决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六、《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一审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本案采用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违法的;二审不是合议庭审理,是由一个法官审理也是错误的。

七、《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一审法院将伪造的证据,违法塞入案件卷宗,并且没有在法庭进行出示,没有进行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十一)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本案没有对申请人主张的65号楼的请求部分进行审理,是遗漏诉讼请求的行为。

九、《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审法官徇私舞弊,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律师,把伪造的证据,违法的塞到案件卷宗中,没有进行法定出示,没有进行质证,并以此证据做出枉法裁判。

综上,原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多项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前后矛盾、随意,曲解法律,生效判决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山东x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11日。

附:法官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律师、其他证人共同伪造(塞进卷宗)、没有公开出示、没有进行质证(庭审笔录没有)、并出现在判决书上采纳的证据,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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