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构成对竣工结算文件的默认,
一,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构成对竣工结算文件的默认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有关竣工结算默示条款的明确约定;
2、当事人就竣工结算的默示条款达成了补充协议;
3、承包人提交了具体完整的结算文件;
4、发包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的;
5、发包人提出异议或出具审核意见超过约定期限的。
二,发包人抗辩不适用默示条款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默示条款的约定不明确的;
2、默示条款索引据的合同无效的;
3、发包人曾在默示条款约定的异议期内明确提出异议的;
4、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
5、竣工结算文件的签收人不是发包人的有权代表;
6、承包人在异议期后就工程结算与发包人达成合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是未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未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食用该司法解释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这是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