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主张工程款【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咨询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0-07-12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在申办资质的过程中国家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限制,导致目前很多施工企业不具备资质或者施工资质较低。因此,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借用资质挂靠的事情较为普遍。挂靠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内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其不仅是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由于“挂靠”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被挂靠方与业主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断。

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常见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

借用资质的情况下,一般会存在两个合同,即建设单位与出借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此处为名为内部承包,但实为借用资质的情形)。借用资质是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借用资质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这种情形下,借用关系中存在的两个合同应当均为无效合同。此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两个合同都无效,

借用人到底应当以哪个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不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依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还一种观点认为,在所有合同都无效的情形下,应当以对工程进行审价,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针对以上观点,本人认为,无论主张何种观点,都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司法解释》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签订《施工合同》,抑或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
工程款数额的依据确定以后,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挂靠人未足额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负有证明其是否已付清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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