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行律师曹敏//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产的确权登记

发布时间:2020-06-17

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产的确权登记应区别对待——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确权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调解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47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地产确权登记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华泰公司)。

被告(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基本案情】

济南华泰公司在济南市二环东路7889号拥有一幢连体无证住宅,该房屋所在土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341号文件批准征为国有,济南华泰公司取得了用地手续。2014年2月,市政府成立济南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市联合办公室,并下发(济解决城建遗留问题【2014】1号)《关于妥善解决处理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无证住宅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济南华泰公司于2015年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联合办公室上报了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初审意见认为济南华泰公司的涉案房屋形成时间为1992年3月31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联合办公室,但市联合办公室未答复。2017年2月,济南华泰公司再次向市联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涉案房产的确权手续。2017年3月9日,市联合办公室作出《关于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办理结果的复函》,认为涉案房产位于千佛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与规划实施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存在严重冲突,故不同意办理。市政府将不予办理的决定于2017年3月9日书面告知济南华泰公司,诉讼中,市政府认为其上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件焦点】

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办理结果的复函》是否合法正确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处理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无证住宅问题的意见》(济解决城建遗留问题【2014】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1993年7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分市区国有土地等级做好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济政发【1993】48号)之前形成的无证住宅,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处罚,免缴各种规费,经市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当时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产证。”济南华泰公司位于二环东路7889号的历史遗留无证住宅,经历下区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系1992年3月31日形成,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济南华泰公司向济南市历下区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经其初审通过后上报至市联合办公室,市政府具有对济南华泰公司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市联合办公室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办理结果的复函》,认为涉案房产位于千佛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与规划实施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存在严重冲突,故不同意办理,其依据是《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系禁止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筑物,并对建设活动规范提出要求,对本案涉案房产早在千佛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之前就已经建成的情形,“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并未对办理涉案房产的确权手续作出禁止性规定。况且,执行《关于妥善解决处理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无证住宅问题的意见》与落实《千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4-2035)》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冲突。市政府应遵循“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态度,采取积极务实措施,解决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这一指导思想,尊重历史、维护公平和政府公信力,积极妥善地处理济南华泰公司的申请事项。市联合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办理结果的复函》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撤销,市政府应依法对济南华泰公司的申请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关于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办理结果的复函》;

二、限济南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驳回市政府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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