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实际施工工期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实际施工工期 实际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在成都代理的案件中就涉及了实际工期问题,望各位当事人引起重视;实际工期是指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啊,笔者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最好的途径,有下列好处  :

1:会使您的利益最大化;假如通过找人协商,即使解决的话,也是不能全部得到应得到的利益。本人见到的采取此类解决案件的,没有不赔本的。轻者几年缓不过来,重者倾家荡产,有家不能归。因为和解时,是不能按合同的条款进行的,该给的也不给了,违约的也不算了。如果用诉讼方法解决问题,不仅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应得到的工程款,还能得到逾期违约金、利息,并且还能进行索赔,让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实现低中标,高结算,高索赔的目标。

2:诉讼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是最好的办法;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 虽然有个别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完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制环境越来越好。每年都有违法的法官被绳之以法,胆大妄为的越来越少。那么,为什么有的当事人在达不到诉讼目的时会抱怨,关键是他们没有搞清诉讼的各个环节。案件的成败关键是证据如何,您如何把客观的事实变还原成法律事实。法院认定的事法律事实,即使案件确实是您有理,但是如果没有组织好证据,准备不从分的话,那么也是要败诉的。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谁也不敢枉法裁判进监狱的。实际上我们是输在自己的身上的。

3:  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经常遇到,承包人不断与对方协商,催要工程款,结果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巨大,再有理也没用了,法院也不支持了。

4:避免发包人无资金、破产的风险: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包人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国家调控政策一个接这一个,发包方的周转资金十分困难,轻者经营困难,重者破产抵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不仅要打折扣,甚至几乎拿不回来一分钱。因此,要及早提出诉讼,提起强制执行,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5:优先受偿权不会丧失;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如果施工人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进行诉讼,无论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无抵押,该工程承包人都有优先权,但是如果不及时尽心诉讼,那什么都没有了。

丢掉幻想,及时诉讼,聘请懂工程的律师,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只要您及时进行诉讼,一切都会好的。

律师谈工程纠纷增多原因;1、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是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增多,加之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多方利益,在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酿成诉讼纠纷。2、建筑行业管理行为不规范是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承揽工程项目十分艰难,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签订合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如隐瞒资质,接受不合理的低工程造价及苛刻条件而中标,或靠关系、凭感情签订口头协议,或签订假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等,埋下了经济合同纠纷的隐患。3、实际施工人法律观念淡薄,是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工程承揽人在承揽到工程后,为节约人力成本,往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即所谓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成为实施施工人,而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经营管理知识,经济往来不签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全,内容不清楚,无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其施工技能不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有的甚至在领到工程款后卷款而逃,酿成纠纷。 目前由于法律服务市场人员水平不一,一个案件当事人会听到不同的解释,因此不知如何是好,不知如何处理。当事人遇到案件时,首先不要着急,一定要找一个懂专业的律师为您把关,不能听法院有人什么的,因为案件的胜负关键要看证据,法院不是某个人的,何况不能把法院的所有人都能打通,更不能把各级人民法院都打通,要相信自己,相信法律。

律师讲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原因;1、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2、缺乏法律意识、合同意识 ;3、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恰当;4、当事人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一些较苛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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